《办法》规定了公共机构开展节水工作的基本原则。公共机构节水工作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协同参与的原则,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
《办法》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公共机构节水管理职责和相关要求。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的基础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推动公共机构落实用水计量统计、用水定额管理、用水计划管理等管理机制,指导监督公共机构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运用合同节水管理、组织宣传教育培训等。
《办法》提出了多项保障措施。完善全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综合信息平台用水统计功能,逐步提高公共机构用水数据自动采集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节水取得显著成效的公共机构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充分利用教育科研资源,加强节水专业人才培养,强化节水技术创新和应用研究,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
下一步,国管局将会同水利部做好《办法》宣贯工作;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对照《办法》要求,强化公共机构节水管理,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公共机构要严格落实《办法》规定的节水措施,切实发挥在全社会节水中的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