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国公共机构节能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具体工作,落实国务院和国务院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任务。
(二)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年度计划和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组织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五)负责组织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和能源审计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示范推广新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
(七)负责监督管理中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制定中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经费的管理。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监督工作。
(八)承办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十)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