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广东省能源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深化公共机构节能市场化机制运用,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整县(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框架协议(示范文本)》,现予以印发,供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企业参照使用,请做好示范文本推行工作。
附件:1.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整县(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框架协议(示范文本)
国管局办公室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