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简报第14期

公共机构节能网      ecpi.ggj.gov.cn      2012-09-04 08:53      【字体: 打印关闭本页

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              2012年9月4日

 

【工作动态】

  中央国家机关召开2011年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总结会议

  河南省创新公共机构节能考评机制

【节能表彰】

  吉林省人民政府表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湖北省表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

【规章制度】

  农业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工作动态】

中央国家机关召开2011年节水型单位

创建工作总结会议

2012112日,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司组织召开2011年中央国家机关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总结会议,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要求和中央国家机关厉行节约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1年中央国家机关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节水工作任务。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司司长何长江、北京市水务局副局长刘斌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总结了2011年中央国家机关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情况。20114月,国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明确了2013年底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机关全部建成节水型单位的目标。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司与北京市水务局联合成立了中央国家机关创建节水型单位领导小组及验收小组,全面推进中央国家机关节水型单位创建和其他节水工作。在北京市水务局的大力支持下,经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共同努力,2011年中央国家机关节水工作成效明显。据初步统计,2011年中央国家机关人均用水量同比下降3.67%43个部门机关获得北京市“节水型单位”称号,加上原有的税务总局等6个单位,共有49个单位成为北京市节水型单位,占中央国家机关总数的46%,超额完成201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中规定的2011年用水比上年下降2%,和40%以上单位达到节水型单位标准的目标。

会议指出,节水工作任重道远,形势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对节水工作的要求会越来越严格。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珍惜荣誉,进一步挖掘节水工作潜力。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把节水工作作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节水管理人员和岗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切实把各项节水工作落到实处。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司将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节水型单位管理办法,在北京市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节水型单位创建程序和后期管理工作,使中央国家机关节水工作形成长效机制。二是要做好所属单位节水工作。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的目标,不仅所有机关本级要在2013年底建成节水型单位,而且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节水工作的指导监督,2015年底前,具备条件的所属单位应参照规定建成节水型单位。中央国家机关下属单位不少是用水大户,如高校和医院,做好节水工作成效更明显,意义更大。各部门要制定所属单位创建节水型单位的工作计划方案,抓好组织实施,抓好宣传动员和培训工作,分期分批组织所属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及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三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节水工作与建设节约型机关紧密结合起来,加强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做好用水统计和分析,建立用水计量台账,起到指导节水管理的作用;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指标考核体系,提高用水计量率;强化节水日常管理,定期巡查和维修用水设备设施,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加强对工作责任落实、节水项目实施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会议指出,中央国家机关全面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充分发挥了中央国家机关的表率示范作用,对推动全国公共机构节能节水工作有较大影响。下一步,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司将把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向全国公共机构延伸。通过中央国家机关的创建工作,总结形成一系列节水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办法,为全国各级公共机构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提供指导和借鉴。

会议2011年下半年通过节水型单位验收的12个部门颁发了北京市“节水型单位”荣誉奖牌,国资委、新华社有关同志介绍了本部门的节水工作经验,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专家讲授了办公区节约用水相关政策和技术。中央国家机关49个已获得北京市“节水型单位”称号的部门负责节能节水工作的同志及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河南省创新公共机构节能考评机制

为科学有序地推动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河南省在2011年年度考评中,总结往年考评的经验,结合当前工作的进展,针对往年考评中存在的问题,对考评机制进行了创新:由各省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管节能工作的副局长组成考评组,参与年度全程考核。

在考评组分组形式上,河南省将18个省辖市分成3个小组,A组为豫西南组,B组为豫北组,C组为豫东南组。在考评方式上,实行A组考评B组、B组考评C组、C组考评A组的循环考评机制。他们让各考评组成员互相交流、互相学习在组织领导重视程度、宣传教育培训方式、节能管理制度建设、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节能专项经费到位、节能改造创新举措、“三新”应用示范单位、与同级发改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等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

由于各考评组成员都是各省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副局长,实行异地交叉考核对省辖市既是进行年度工作考评,又是一次近距离的观摩学习,让各成员充分参与,考评机制科学公正,纵向深入、横向对比,通过考评发现本单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使年度考核评价成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科学深入开展的有力抓手,进一步深化拓宽了各省辖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思路。

【节能表彰】

吉林省人民政府表彰公共机构

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201112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表彰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吉政函〔2011250号),对“十一五”期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授予省财政厅等77个单位“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授予王文玉等139名同志“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奖励证书。

“十一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吉林省各级公共机构和广大干部职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目标,认真贯彻《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逐步理顺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制度措施,精心组织,强化管理,稳步实施节能改造,扎实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形成了自觉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和浓厚氛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圆满完成了全省“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各项工作任务。“十一五”期间,吉林省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下降26.25%,人均用水下降24.56%。对其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对于推进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发展,加快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推动作用。

湖北省表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

201112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关于表彰全省“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鄂管发〔2011136号),对湖北省委办公厅等97个“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十一五”时期,湖北省各级公共机构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节约型机关为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圆满完成了“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十一五”期间,湖北省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下降20.29%,人均用水量下降20.75%。对其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有助于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全省各级公共机构奋发进取,开拓创新,不断开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新局面。

【规章制度】

农业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部署,推动农业部节能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在京事业单位,京外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单位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利用能源。

第四条 农业部节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农业部机关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全部节能减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组织协调任务,各单位法人或用能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

第五条 农业部节能工作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创新机制、科学管理,源头控制、存量优化,厉行节约、务求实效。

第六条 节能管理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该单位考核评价的内容,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农业部机关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节能领导小组)由分管部领导任组长,机关服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主要职责:

(一)传达学习国家关于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的决策部署,研究农业部贯彻落实工作;

(二)研究审定农业部节能制度、规划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三)研究审定农业部节能重要工程、项目;

(四)研究审定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和考核评价结果;

(五)研究审定有关节能减排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部节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节能办),由机关服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行政管理处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其主要职责:

(一)拟订部机关节能减排制度、规划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二)细化目标责任,分解节能指标,指导各单位的节能工作;

(三)组织实施有关节能减排项目;

(四)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工作;

(五)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完成部节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等设有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内的节能减排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确定节能工作联络员和统计员;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完成节能管理和工作目标。

第三章 节能目标管理

第十条 按照国管局确定的“十二五”人均能耗降低15%,单位建筑面积降低12%的目标要求,以及年度节能指标要求,将能耗指标分解,落实到能耗独立计量的单位和部机关办公区物业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任务分解,确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各项指标任务。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实施国管局在我部节能改造专项,应用和推广节能新技术。

第十三条   严格新增高能耗设备的审批备案制度,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提高节能环保产品使用比例。

第四章 能耗计量统计

第十四条  安装水、电、气、油计量设施,并加强对各种计量设施的检查和日常维护,保证计量准确。

第十五条  对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建立能耗台帐,并确保能源消费数据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  按规定上报能耗数据。单独计量能耗的单位要在每次季度前15日内将能耗报表报送到部机关节能办,部节能办在每次季度前20日内、731日和次年度228日前将本级及部门汇总能耗报表报送到国管局。

第十七条 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统计分析,定期对节能降耗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部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传达学习部节能工作部署情况;

(二)贯彻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三)执行水、电、气、油等综合能耗和主要设备能耗限额规定的情况;

(四)能源计量工作、能耗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及台账建账情况;

(五)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第十九条 节能工作完成情况要进行量化评价,实行百分制考核标准,以完成节能数量指标计90分为基础分,根据数量指标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增减。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年终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自评工作的同时,也要对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将自评情况报部节能办,并报部节能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节能减排工作量化评价结果,纳入到部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每年对各单位节能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完成节能指标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取消评选“农业部精神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节能办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各单位要安排政治过硬、责任心强和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负责节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大投入力度,多方筹集资金。争取国管局等部门对农业部节能改造项目资金的投入;各单位节能管理及改造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

第二十五条 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提高节能意识,营造节能氛围,培养节能习惯。分层次、分类别开展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建立节能培训长效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施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机关就在京事业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管理办法><农业部机关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办[2007]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部节能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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