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积极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日前制定出台了《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河南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推进、指导、管理、监督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对于项目组织实施和节能量审核,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有关项目建设招投标程序,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节能服务公司,并负责组织实施。节能量审核工作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承担,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确定根据公共机构的申请,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从河南省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不得向公共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省直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政奖励问题,办法规定,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照奖励标准计算并一次性追加奖励资金。节能量不超过100吨标准煤的,省财政奖励5万元;节能量超过100吨(含100吨)标准煤但不超过200吨标准煤的,省财政奖励10万元;节能量超过200吨(含200吨)标准煤的,省财政奖励15万元。对因实施节能改造而产生的节能效益,在合同存续期内,财政部门不调减公共机构的年度经费预算,公共机构除用于与节能服务公司效益分享外,可补充公用经费;自合同期满结束后的次年起,公共机构要按照能源费用实际支出编列新的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