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办发〔2019〕15号
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四川、新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为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按照《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举措》(国管节能〔2018〕279号)要求,我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县(区)集中统一组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县(区)集中统一组织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形成经验做法,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探索更多路径,促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质量和水平提升。到2019年底,试点县(区)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进入试点实施阶段;到2020年底,试点县(区)至少有1个集中统一组织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完成首次节能效益分享。
二、主要工作
(一)扎实做好试点准备。调查本县(区)公共机构基本情况,全面掌握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情况、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求,对有项目需求的公共机构能耗情况开展节能诊断,并制定节能改造措施,编制试点工作方案。
(二)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各试点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争取政府支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具体办法和规定,为公共机构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提供政策保障。以国家颁布的节能行业技术标准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不同类型既有建筑的改造需求标准。
(三)合理组织实施。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按照难易搭配、分批推进、统一招标、统一签订合同的方式组织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按照先重点用能单位后其他单位顺序分批组织,也可按机关、医院、学校等机构类别分批组织。
(四)试点评估总结。2020年底,试点县(区)要对组织管理、项目实施、任务完成情况和试点效果进行总结评价,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在试点县(区)自评估的基础上开展检查评估,总结提炼工作经验,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国管局节能司。
三、有关要求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掌握试点县(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县(区)政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调动各方形成合力,扎实有序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县(区)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主动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时进行业务指导和统筹协调,帮助解决困难问题。
国管局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